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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2023-04-22 无忧总结网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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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落实民生保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终极目标,按照浙江省全面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镇人民上下联动,按照制定计划,大力宣传,组织培训,全面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

从20xx年1月份开始针对60周岁以上的老人进行了基础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共计发放XXX人。6-10月份集中精力完成我镇的城乡居保参保目标任务。截止12月底,我镇共有xxx名城乡居民主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老有所养”,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城乡居保参保任务指标。以下简要介绍我镇针对城乡居保所作的一些工作和经验总结:

一、 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1、成立城乡居保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我镇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将此项工作列为了今年的实事工程。为了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城乡居保各项工作任务,我镇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工业副镇长负责具体工作指导,镇劳保所成员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2、召开了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召集各办事处的驻村干部和各行政村的书记或村主任以及行政村居保代理员参加动员会。在动员会上,由镇长重点强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对群众的重要性和重大影响,要求全镇干部群众同心协力做好

我镇居保参保工作。同时县社保局专家也详细解释了城乡居保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给群众带来的好处,鼓励大家踊跃参保。将近xxx名干部群众参加会议,会上群众的反响十分热烈。

3、镇领导深入调研,制定了城乡居保实施计划。镇领导与白鹤派出所联系协调,拿到了全镇45-60周岁的人员的户籍资料,总计约xxx人,同时镇工办大致确定了我镇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大约为xxx人。镇领导带队深入各办事处有代表性的村居,了解该村的人数,同时与该村的书记和村主任协商,把愿意认真为村民办事的人员定为居保代理员。其中有少数行政村过大,人数过多,于是镇领导当场觉定适当增加居保代理员人数,解决了这一问题。

4、层层包干,网络化管理制度。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镇领导确定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的工作方针。每个镇领镇领导明确责任,每人负责包片。办事处的干部负责本片的居保参保工作。每个行政村设立居保代理员,专们负责本村的居保参保业务,村长或书记以及村两委党员干部分片包干,协助居保代理员做好本村的居保参保登记工作。同时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全市基本统一,涉及面广,人员流动量大的实际,为确保此项工作开展的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我镇由劳保所工作人员和县劳动保障局派遣员共同组成社保办事机构,专门负责城保登记征缴发放工作,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这样层层包干,网络化管理,以最大限度保证居保参保工作的圆满完成。

5、居保工作进度按时上报通报制度。镇劳保所每周至少联系办

事处和行政村居保代理员各一次,督促各行政村的参保工作加快进度,及时把参保资料送到镇劳保所。同时镇劳保所每周一次向镇领导回报居保工作的进度,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领导帮助解决。

6、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调动各级工作的积极性,我镇又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奖惩考核办法,把各办事处和行政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大力宣传、讲清政策。

1、宣传资料的印发。我镇负责接收和复印了居保政策单行本、居保政策宣传手册、居保政策广播录音、居保政策通告等宣传资料,并且向每个行政村至少发两张城乡居保公告,由各村在村居醒目处张贴。同时镇劳保所也在镇区醒目处张贴公告xx张,悬挂居保宣传横幅两张。

2、下村宣传。我镇由镇领导带队,在办事处和行政村干部的带领下,分批进村入户宣传,当面向群众讲解居保政策,发放宣传手册和居保政策单行本。每个办事处基本上只要大一点的村都走到了,比如xx村、xx村、xx村等等,向群众把政策讲清楚,让群众把好处看明白,基本上营造出了人人知道居保,人人谈论居保的良好氛围。

3、集市日向群众面对面宣传。我镇响应“全县联动设点宣传居保政策”的号召,在xx集市日和xx集市日街头设立居保宣传点各一次。而xx集市日因人流量特别大,镇劳保所连续一个月在街头最热闹的地点设立宣传点和宣传车,现场向群众发放居保政策材料,讲解居保政策,回答群众提问。总计向群众发放居保政策单行本和居保政策宣传手册超过xxx本。

4、召开了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在动员会上,由县社保局向到会的干部群众讲解居保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的政策实施流程,使与会的干部群众能够深入了解城乡居保的好处,同时向每个村的干部或居保代理员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居保宣传手册各xx本,《天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提纲》各一份。

三、组织培训,提高素质。

1、社保局组织的培训。由镇劳保所派出人员到县社保中心参加居保政策知识培训,并现场提问,由居保科长负责讲解和回答。

2、动员会的培训。动员会后,由县社保局居保科长向到会的书记、村主任和居保代理员详细讲解居保政策,现场解答提问。

3、深入各办事处的培训。由各办事处干部带领,镇劳保所邀请社保局的居保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各办事处,召集各村居保代理员和驻村干部,再一次解读居保政策,以保证每个村的办理人员都能明明白白的了解居保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证件,都能清清楚楚的向村民讲清居保的好处和参保的方法。

四、注重方法,科学推进。

1、镇劳保所设立咨询热线。在居保参保办理期间,镇劳保所的热线电话随时接听各村居保代理员和群众的咨询,耐心解答各种实际参保所遇到的问题。有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则及时向镇领导和县社保局反映,以保证参保各种的顺利进行。

2、及时联系,及时收缴。镇劳保所每周至少主动联系办事处和行政村居保代理员各一次,督促各行政村及时将本村的参保登记材料上交镇劳保所,有错误或问题的也立即反馈到各村,以便及时解决。

3、认真审核,细心录入数据。劳保所对收到的参保材料认真的进行审核,有问题的材料及时联系参保人,录入数据时严格仔细,录入完成后认真检查,防止出错。

五、总结经验,努力提高。

1、领导重视,办事人员认真负责。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本年度的重大工程,时时督促。镇劳保所和办事处驻村干部以及各村居保代理员的共同努力,使得我镇的居保工作较为顺利。

2、宣传到位,方法正确。从6月份开始将近一个月的大力宣传,营造出了良好的居保工作氛围,也使群众看到了居保的好处。全镇上下在四个多月的的时间里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三集中”的克难攻坚,也使得效果较为显著。

3、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城乡居保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对此十分关注,参保的热情十分高涨。

4、不足。我镇有部分群众对于缴费档次的选择犹豫不决,数据输入后又要更改,造成工作的不便。除此之外,有较大一部分群众没有邮政存折,需集体开户,造成群众缴费拖拉,群众反应较多。

5、下一步的打算。以后,我们尽量多和邮政沟通,帮群众办理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2】

3月19日,记者从矿山集街道办事处获悉,从今年起,矿山集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将按照我市新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领取养老金。

新出台办法规定,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150元,同时取消了个人账户强制缴费规定。过去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从个人缴费的4个档次(3600元、5400元、7200元、9000元)中选择一个进行缴费,才能享受相应养老保险政策。而新办法规定,个人缴费将采取自愿原则,若选择不缴费,则男士到60周岁,女士到55周岁之后,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150元。在选择按照上述4个档次自主缴费之后,参保人员则每人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80元、195元、210元、225元。

此外,新办法还取消了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限制,意味着现阶段既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又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这两项保险,符合两项同时参保的农民即使在不交一分钱的情况下,在60周岁之后每人每月可领到205元养老金。原先每月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的人员只有七八十人,现为原先人数的两到三倍。

该项政策的出台无疑为缓解因征地而产生的矛盾,解决农民失地之后养老问题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将严格落实相关公示制度,做到参保工作的流程化、精细化、透明化,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国家的好政策。

[安徽淮北矿山集办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3】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构建和谐海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4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 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因累计征地失去2/3 以上农用地、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本办法实施后,因被征地失去农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标准的农业人口,也可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征收土地面积、被征地农业人口所在村人均耕地面积来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人数。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被征地农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的“参保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资、合理分担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

(一)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后,负责实施征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土地数量、被征土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被征地单位被安置人口总数,交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情况确定具体安置人员对象名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 以上成员同意,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辖区政府审核,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为其办理被征地安置人员证书。

(二)被征地安置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人数,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具体名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 以上成员同意,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辖区政府审批,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后为其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时未满16 周岁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愿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积极引导其参保缴费。年满16 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或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但因失业或下岗等原因停止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本办法实施前,年满16 周岁、不满3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前,年满35 周岁,男不满60 周岁、女不满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本办法实施前,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

(四)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时年满16 周岁,男不满60 周岁、女不满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五)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时男年满60 周岁、女满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以趸缴的方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六条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经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4】

一、我区于20XX年9月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止到当前,共计XX人参保,缴纳XX万元参保费用。发放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XX万元。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称“老农保”)衔接。

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对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wWW.dlBdf.orG

2、与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3、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其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另增加5元;200元以上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补贴标准再增加5元,增加部分总计不超过20元。

1、缺少专职工作人员。

2、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3、未安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软件,后续工作无法开展。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5】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西城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续保工作。8月31日召开区村干部动员会,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建立了由区党委、管委统一领导,区村干部共同参与、劳动保障站全体成员入村指导的工作机制,全面扎实推进这项惠民工作。截至9月18日下午6点,应续保人数9552人,已续保人数8997人,续保率已达94%;20XX年度16-59周岁应参保312人,已缴费144人;60岁人上人员全部参保。我们争取利用19、20日两天全面完成任务。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参保热情。

我们针对群众关心的缴费年限、领取金额、继承等问题,通过张贴横幅,办墙报、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利用村喇叭广播、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工作氛围,提高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热情。

二、健全机制,加大奖罚力度。

建立健全经办规程,在梳理摸底过程中,做到不漏人、不忘项,认认真真做好新农保登记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为督促激励区村各级更好的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结合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奖惩办法,对工作突出的村或个人进行奖励补贴,对工作进度慢、工作不得力者给予相应的惩罚。

三、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措施到位。

积极贯彻落实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以村为单位,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每天统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工作进度,劳保站全体到15个村循环督促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同村两委一起研究、解决问题,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区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力量,想尽一切办法,克服困难,强化督查调度,严格兑现奖惩,抢时间赶进度,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6】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政府补助;

(四)养老保险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五)养老保险资金收益;

(六)其它收入。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分别按50%、20%、30%承担。市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中列支,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补偿中扣除,个人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可由被征地农民在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且不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5%之间分三个档次选择:第一档334 元;第二档214 元;第三档94 元。

第十条 参保人个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3 档:第一档100 元、第二档64 元、第三档28 元。参保人按照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缴费标准缴费。

个人领取的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应优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

第十一条 参保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济能力的,每月按以下标准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一档67 元、第二档43元、第三档19 元。具体的缴费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商量,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统一选择其中一档为全体参保人缴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费用可从土地补偿费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

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暂不为参保人缴费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如个人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可由个人缴费,同样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以下情况,每月对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金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一)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人对应选择的缴费档次,按如下标准对应补助:第一档167 元、第二档107 元、第三档47元。

(二)政府对参保人的补助(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情况的补助)最长为15 年。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参保补助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申报,经市财政审核后,一次性存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四)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养老保险而不参加的,政府补助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准备金专户。

第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按第二档以上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 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参保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和政府补助)一次性预存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安置补助费不足个人缴费所需或土地补偿费不足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所需的,可按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实际数额预存,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参保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征地的预留存款中扣缴,由征地主体相应扣除该部分资金的数额,一次性预存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月,男年满45 周岁、女年满40 周岁,正常缴费到男60 周岁、女55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 年的参保人,参保时可同时趸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符合前款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未按照前款规定趸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办法实施后1 年内可补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其开始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趸缴15 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和趸缴养老保险费同样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第十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市政府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从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用于支付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时,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结余中解决。

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以承担支付风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准备金予以补足。

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市政府按上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含政府资助)的5%建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并在当年4 月底前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专户。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准备金;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低于上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应再注入准备金。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从缴费到账之日起计息,保险费积累利率按不低于银行同期1 年期存款利率上浮10%确定。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及地方统筹准备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人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补助。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被征地农民经济收入的情况,参保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标准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男年满60 周岁、女满55 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其中,60 岁领取养老金的,其计发月数为139 个月,55 岁领取养老金的,其计发月数为170 个月。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除数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 年止,符合缴费年限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同样享受政府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愿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其所在家庭其他成员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待其达到供养年龄时,可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在家庭其他成员参保并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贴。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达到供养年龄时每月加发5%的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达到供养年龄时每月加发10%的养老金。此项奖励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政府补助部分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二)参保人死亡,没有法定继承人且也没有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处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三)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出境定居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助部分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改居”的参保人在“农转非”后,正在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如果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按本办法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按本办法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参加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参加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可将在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如果被无罪释放或在法院判决前被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被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三十二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征缴、基金核算、发放以及参保人员档案管理等具体经办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管理工作,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面积和征地需安置人数的核实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凡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民政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农村低保的衔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的税、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镇(街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以个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助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经济条件许可时也可以提前预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的缴费年限由参保人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符合条件的,经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预缴同样享受政府补助。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6 月底前,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再予以补发。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变动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月到所在镇(街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助全部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正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如暂无法追回,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归还。

第四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核查制度,对于虚报、冒领者除追回养老金多领款项外,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上年度缴费总额的适当比例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参保人数、工作量和管理幅度适当增加。

第四十二条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被征地农民基养老保险资金转入资金专户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给被征地农民支付养老金的;

(四)擅自减发或者增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违反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被征地农民数量的。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流失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虚假手段冒领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可要求冒领人支付所冒领养老金的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市政府确定的辖区范围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征地的农民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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